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温州市财税会计学校(温州市财税干部培训中心),英文译名为:Wenzhou Finance Taxation & Accounting School;主校区地址:温州市机场大道1687号,邮政编码为325000。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为温州市教育局主管的直属学校,主要业务为培养中专学历财经人才、财经学科中专学历教育和各类社会培训。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4589.88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学校基于学校历史、专业文化、职教特色以及地理位置等要素,概括提炼出校园的核心文化——“精当文化”。以“精当文化”为核心,结合学校的培养目标与发展愿景,逐步形成“精当有为,共就美好职业人生”的核心办学理念。
第六条 学校的愿景:将学校打造成为“好学温州”“职教高地”的窗口学校,共同成就美好职业人生的幸福家园,赋能发展共赢未来的财经人才摇篮。
第七条 学校坚持走特色办学之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对接产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提升“职业情景化”德育管理,培养具有新商科素质、“六商”素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职业人,奋力打造浙南闽北赣东财经人才培养培训高地和学生喜爱、社会信赖的新商科中职名校。
校训:弘扬财智 信而有为;校风:立信立人 敢为敢先;教风:乐业博学 尚德爱生;学风:积学明理 乐究善用;精神: 敢于担当 勇于超越。
第二章 学校管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法人代表是校长。校长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招生就业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4.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5.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相应决定;
6.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7.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8.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9.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10.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11.负责学校离退休教师的管理工作;
12.协调学校与政府、企行业、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党总支为核心的基层党组织,确立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同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在学校党总支和市教育工会的领导下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校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协助行政搞好教职工的福利,支持与配合学校行政实施各项工作规划,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原则组建。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设置党办(综合服务处)、教学服务处、学生服务处、后勤服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常规性的安全演练,加强校舍、消防、饮食卫生等全方位的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扬长避短,循序进步。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设立学生服务处及团委等德育管理部门,注重工作实效,不断创新形式,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
(一)积极探索自主德育、情景化德育新模式。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自身的特点,充分挖掘学科教学中的德育因素,潜移默化进行德育渗透。
(二)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形成全员育人机制。
(三)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传统美德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学生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企业教育四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八条 学校全面推进和实施职业素养教育,构建团队协作、自我管理、自我适应为核心的职业素养教育体系。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和团队意识,提高学生“德商、财商、学商、情商、健商、美商”的“六商”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学生就业、创业竞争能力,实现从“学校人”向“准职业人”的转变。
第十九条 学校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服务处作为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并监督、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专业课按专业,文化课按学科设立教研组,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按“7S”标准的要求严格管理实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专业建设,做精做强会计事务、纳税事务、电子商务、数字媒体四大专业,提升专业辐射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实验实训、专业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等分阶段实践教学要求,分层次建立校内外实验实训、实习教学基地。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不断探索校企一体化、资源共享的区域性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新模式,形成校企合作的良好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发展性、过程性教学评价体系。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督导的自评制度,每学年开展办学水平自查自评活动,开展学生评教活动,不断提高评估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国家规范化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四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校园文化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依条件分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现代文明校园。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企文化融合,主动汲取优秀企业文化精髓,通过多层次的校企合作,把企业文化融入到校园文化中,并根据学校发展历史及地域特点,围绕校园历史传统和地域文化特色,培育学校核心文化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环境,创造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值周工作,实行“党员志愿岗”执勤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网。校内设门卫、保安,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打造平安校园,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如发生事故,及时上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四个一律”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即外来人员一律由教职工带入校园并逐一登记,闲散可疑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上学、放学时段一律安排教师和保安人员在门口护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正确方向,热爱职业教育,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业务,善于团结协作,自觉为人师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职工,学校依法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解聘。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学校设立教学服务处,根据新时期对教师的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采取师徒结对等方式加大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级、续聘、转岗、奖惩以及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作为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依据,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犯有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半年等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条例、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行使、维护自主管理及其它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资料。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资产购置、出入库、使用、报损等各项制度。定期清库盘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浪费、不损坏。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物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行业企业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依托社区、企行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企行业及进行社会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供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财务人员上岗培训、会计继续教育、会计技能等级培训等多种职业培训,推进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党总支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校长签发后,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总支会议。